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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2-10-08 00:00  
近年来,我省高校校园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网络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是,高校校园网络建设和应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比较突出。
为规范福建省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3号令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 17号)以及文化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现就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校内公共上网场所指高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公共场所。
二、校内公共上网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三、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组织,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单位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主管单位领导和管理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监管工作。
四、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必须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并建立IP地址的分配使用的逐级责任制。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连网并对外开放。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五、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开放时间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原则,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可收取一定的费用,由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用于维持上网场所的正常运行。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上网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必须对上网学生进行身份认证,并将上网纪录保留60天以上。
八、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必须安装必要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对计算机操作系统及时采取补丁修补和升级等安全措施,以保证系统和整个校园网的安全。
九、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各高校要对所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进行建档备案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对高校校内公共上网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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